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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2  浏览次数:2936 次  来源:陕西林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家林业局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加强合作共同推进
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通知
(林规发〔2016〕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开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国家储备林等林业重点领域建设发展的决策部署,增强林业支撑保障能力,促进贫困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2015年12月17日,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开发银行签订了《共同推进国家储备林等重点领域建设发展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做好有关工作。
一、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开发银行做好信贷支持工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中央林业工作方针、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有关精神和国家储备林建设规划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与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沟通,介绍有关规划、工程、项目和资金需求情况等。要发挥组织、协调、管理优势,在林业行业政策、业务推荐、信息共享等方面为开发银行提供必要的条件。要切实做好重点林业项目储备,根据项目成熟度,形成开发性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项目储备库,争取开发银行信贷资金支持。
二、开发银行要发挥融资优势为林业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开发银行各分行要发挥规划先行和融资优势,按照《协议》要求,参与所在地林业及生态扶贫“十三五”发展规划和林业重点领域规划研究工作,结合各地林业发展特点及融资需求,为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和林业企业提供个性化多元化金融服务。对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优质项目和重点林业工程项目,要在信贷政策上予以倾斜。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优化贷款审批流程,加快贷款投放速度。
三、发挥开发性金融的作用助力创新促进林业发展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共同推动和促进包括融资主体、融资模式在内的金融体制创新;探索林权、林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风险准备金、项目相关应收账款质押及林业保险制度,建立林产品收储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研究国家储备林及林业生态扶贫开发的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争取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和财税、金融优惠政策,降低林业资金成本,探索市场化融资渠道等措施,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林业项目建设,多种渠道解决林业资金问题。
四、建立密切合作机制共同防范金融风险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与所在地开发银行分行要密切合作,协力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林业发展工作,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加快推进国家储备林、林业生态扶贫、境外林业资源开发等工作。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协议》要求,加强行业指导,完善监督管理制度,协助开发银行加强林业融资主体培育体系建设和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国家林业局与国家开发银行是双方合作的组织领导机构,对于合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开发银行分行要及时报告。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局  国家开发银行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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