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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9-10  浏览次数:4265 次  来源:陕西林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财办农〔2017〕73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林业局、财政局,省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林业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范围,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工作实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制定了《陕西省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林业厅
2017年7月3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预算法》,适应林业产业发展新常态,整合各类林业产业发展资金,提高林业产业发展省级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规范资金使用与管理,参照《中央财政林业补助管理办法》《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林业产业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核桃、红枣等干杂果经济林、木本油料和林下种植养殖业、林下经济等方面的补助资金。 

第二章 分配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三条  补助资金按照“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进行分配,因素及权重分配:

(一)工作任务(权重50%),以省林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林业产业发展任务为依据。 
(二)绩效因素(权重30%),以省财政厅会同省林业厅组织开展的绩效评价结果为依据。 
(三)资源状况(权重10%),以省林业厅清查、调查公布的资源数据为依据。 
(四)财力状况(权重10%),以不同地区财力状况为依据,适当向贫困市、县给予倾斜。 
第四条  补助资金分配坚持市、县或实施主体配套资金总和不得低于省级财政补助标准的原则;遵循引领带动林农持续增收致富和促进产业整体发展优先原则;坚持发展方向规模化、集约化、产业化优先原则。 
第五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可用于种植养殖、加工、生产、销售、林区旅游、科研、管理、林业产业基金等林业产业发展的各个环节。 
(一)新建经济林标准示范园和精品示范园;经济林低产园改造;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建设。; 
(二)林业产业发展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三)林产品贮藏、加工、品牌与营销体系建设。 
(四)林下种植、养殖及特种养殖业围栏棚舍等基础设施建设。 
(五)省级以上产业示范基地、优秀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等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补助;用于示范园管理、改造、提升和产品加工、销售等方面的新投入。 
(六)林业产业发展科研项目,作业设计,技术培训,检查验收等间接费用。 

(七)林业产业发展基金基础基金的建立。 

第三章 扶持对象

第六条  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扶持对象包括农户林户、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林业龙头企业等促进林业产业发展的实施主体。以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国有林场等林业企事业单位为组织经营单位也可适当扶持。 

第四章 补助标准与申报程序

第七条 “因素法”分配按下列标准补助: 

(一)依据年度资金投入和建设规模等因素,经济林新建园可按每亩200-400元的标准适当补助,低产园改造可按每亩100-200元标准适当补助;省级以上精品园示范项目(2000亩以上),综合规模大小,补助标准可适当提高。 
(二)良种苗木繁育基地可参照精品园建设项目标准。 
(三)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发展示范基地和被评为省级以上优秀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的,可给以一次性奖励补助。 
(四)加工、贮藏、销售主体根据加工存贮能力和销售总额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五)新增林下养鸡、鸭、鹅、雁、梅花鹿、种猪、种羊可按项目项目申报,数量较小时可根据当年实际情况给以补助,建设圈舍可给予适当补助。 
(六)对发展林下旅游服务业可以给予适当补助。 
(七)对林业产业发展科研项目和科技推广项目可以适当补助。 
(八)可适当用于省级技术培训、检查验收等项目管理间接费用。 
(九)国有贫困林场发展林业产业项目的,可给予适当倾斜。 
第八条  “因素法”分配补助资金申报程序为:各市林业、财政部门每年6月底前上报上年度补助资金绩效评价报告和下年度补助资金需求计划(申请以奖代补的要上报相关评选、认定材料),省林业厅、省财政厅依据各市县历年补助资金使用绩效,统筹平衡审定后联合发文下达计划。 

第九条  需要按“项目法”分配的,按照年度《产业发展项目申报指南》组织申报。 

第五章 绩效目标评价

第十条  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绩效评价是指市、县财政和林业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对省级财政安排林业产业发展补助资金的经济性、效率性、效益性、规范性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要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的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各级财政部门制定的林业产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二)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等有关文件资料; 
(三)相关预算管理制度、财务管理、会计资料归纳等;   
(四)林业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林业统计数据和财政部六反映资金管理的有关数据; 
(五)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以及考核意见等; 
(六)其它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绩效评价内容: 
(一)资金投入使用:主要考核资金使用方向是否符合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是否与项目实际方案相符,是否体现了资金统筹整合与促进林业产业发展有效统一。 
(二)资金项目管理:主要考核绩效目标设定、方案制定报送、管理制度建设、资金拨付进度、管理机制创新、有效管理措施、自评开展情况、信息宣传报道、部门协作机制以及相关保障措施等。 

(三)政策实施效果:主要考核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生态效益。 

第六章 资金与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资金使用不按照设计方案执行的,或不符合本办法相关要求的,省财政厅将收回专项资金或在下年度资金安排时予以扣减。

第十五条  各市财政、林业部门要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结转结余的专项资金,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坚持合同管理,县区林业主管部门应与项目实施主体以合同的形式明确权利义务、付款方式、验收办法;实施主体要与农户之间要以合同形式明确土地经营权、林地所有权、收益分配办法、双方权利义务等合同要素。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县(区)级单位要实行专帐核算,专款专用,实施主体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实行专帐核算。 
第十八条  奖处措施。 
(一)省级林业、财政评价结果,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评价结果要与次年补助资金安排预算挂钩。对管理到位,群众期望大,县乡政府积极性高,历年补助资金使用绩效好的地区,安排产业发展补助资金予以优先; 
(二)对项目完成标准不高,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整改,并调减该区域下一年度补助资金; 
(三)验收不合格比例在20%以上的区、县及林业经营单位,2年内不予安排省级财政林业产业补助资金。验收不合格比例在10%以上的区、县及林业经营单位,次年内不予安排省级财政补助资金; 

(四)严禁转移、挪用、私分、套用补助资金,一经发现,严肃处理。凡是在审计监督或检查验收阶段发现上述问题的,要即时将相关情况报送当地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提请查处问责,对违反财经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7年8月15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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